冯弋珩,上海合同法律师网,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公司中,可能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对于这样的情况,要如何维护股东的权益股东诉讼的分类有哪些,如何救济呢接下来由的带你了解关于股东权益诉讼怎么走流程的相关问题。
一、股东诉讼的分类
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权益诉讼流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二、股东权益的救济程序
救济程序方面,股东资格也就是哪些股东和多少比例的股权代表可提起诉讼的问题、股东应如何提起诉讼的问题、股东直接诉讼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提起诉讼的时效等问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均缺乏相应规定。
这事实上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理论在商事程序中的应用问题,民事诉讼本身的诉讼类型在解决公司股东受侵害而需确定当事人身份时有点困惑,需要在公司法中作出专门规定或设立专门的公司诉讼特别程序法。
再次,公司法中第151条缺乏对小股东保护方面的专门规定。现代公司制度中,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群体,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改变。证券法中规定的私人起诉权也非常有限,对很多违法行为普通股民通常都受到起诉条件的限制,即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小股东要提起不特定多数人的诉讼也须以申报为前提,这无形中限制了集团诉讼的形成,也就使得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可能落空。
通过以上整理的资料,你应该知道股东权益诉讼怎么走流程了吗对于在公司受到侵害时,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委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更好的为你答疑解惑。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有哪些类型根据诉讼性质,将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查阅权请求之诉。
1、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查阅权请求之诉
查阅权请求之诉,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次修改将增加股东的查阅请求权。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老大难--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